廉署揭發文化局違反“外地僱員法”,無許可地聘用外地導師。有立法議員指文化局錯用《禁止非法工作規章》的例外規定,勞工局應檢視該機制是否被濫用。亦有議員認文化局請人“犯案纍纍”,或需公職局協助。
現行做法有漏洞
文化局曾聘“黑工導師”,議員李靜儀表示,該局用錯法律事實擺在眼前,一來政府部門要依公職法請人,該局以“取得勞務”違規請人,而且採用了《禁止非法工作規章》中的例外規定,亦即非居民從事學術、文化交流及藝術活動,便不必外僱許可(逗留最長期限為每六個月內連續或間斷四十五日)。她指出,此情況僅屬顧問、指導形式,並非以正式僱員身份長期工作。文化局轄下學校請外地導師持續多時,且是直接教書,明顯不符合上述文化交流情況,相信要勞工局繼續跟進。
認爲勞工局需要檢視《禁止非法工作規章》是否嚴謹,現時不必許可的例外情況毋須向政府部門申報,只要自行記錄資料,勞工局巡查時提交便可。“我一直覺得呢個做法有問題,即使你唔係正式嘅外地僱員,其實都要申報。”若有人誤解或誤用該規定,主動申請可讓行政部門及早發現,亦避免有人濫用機制。
理解法律存偏差
李靜儀主張,即使是短期性質的外地僱員,來澳指導或文化交流都應設申報機制。勞工局除要跟進文化局所涉的“黑工”個案外,亦應檢討規章:“你唔應該等廉署揭發,咁廉署未揭發嗰啲呢?有幾多用咗呢啲機制?有人可能唔清楚、有人係博懵,你唔查咪濫用囉。”
立法議員林玉鳳提到,文化局此次“黑工導師”事件,是上次被揭以取得勞務方式大量違規請人的附帶個案。猜測文化局誤以為演藝學院聘請外地導師,符合豁免許可的例外規定。但根據廉署公佈的資料,每期三個月或六個月的授課模式,應當申請外僱許可。高校申請導師的外僱許可要司長批准,需時較久。
她希望文化局連同此前的違法請人情況一併處理“黑工”事件。並感覺文化局並非法律意識低,而是理解法律存在偏差,“個個部門都覺得自己有跟法律,根據法律點樣做就存在差異。”文化局多因請人“出事”,或許須公職局提供法律支援。
文章和圖片來源 :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