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續與政府代表討論《酒店業場所業務法》法案。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現時有部分飲食場所雖已租約期滿,但由於經營者仍持有店舖的“飲食准照”,導致業主無法轉租他人,並衍生“租霸”問題。法案建議當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發牌實體(旅遊局或市政署)提出註銷經營准照,相信有助解決“租霸”問題。
二常會議昨日上午十時半舉行,旅遊局長文綺華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黃潔貞會後向傳媒總結。陳澤武表示,部分場所雖已租約屆滿及停業,但由於經營者仍持有場所的“飲食准照”,導致業主無法把店舖轉租他人,亦衍生“租霸”藉機與業主及新經營者“講數”等問題。
廿日冇反證即註銷
法案建議增加註銷准照條文,當業主及經營者的租約屆滿後,業主可向旅遊局申請並提供場所失效憑證,同時經營者若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明反駁,則旅遊局可註銷經營者的“飲食准照”,業主可把店舖再轉租他人。
研究縮短商舖訴訟
倘雙方正處訴訟階段,則旅遊局會暫停註銷程序,直至准照滿一年後則不再續期。有委員認為,要業主等一年不可收舖及收租,時間過長,旅遊局稱將研究縮短。此外,法案第一百二十一條建議,由市政署發牌的飲食場所,亦同樣會引入“註銷准照”的做法。即全澳的飲食場所(包括餐廳、舞廳、酒吧等)日後均有“註銷准照”的機制。
法案並建議,酒店及酒店內的餐飲場所的設施、家具及工具,應長期保持於良好的保存、衛生和運作狀態,否則可被罰款五萬至十五萬元。有委員以家具椅腳不穩搖晃亦要罰五萬元為例,認為罰則過重。
政府解釋,希望設施維持良好狀態,以免發生傷人意外,並稱會研究降低罰款。
陳澤武並引述政府表示,法案建議酒店若有更改工程,需取得旅遊局的預先許可,亦要獲得工務局的審批許可。酒店需保存入住顧客的個人資料記錄五年,以供旅遊局或警察實體查閱,旅遊局將完善條文,列明有(執法)需要時才可查閱房客資料。
文章和圖片來源 : 澳門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