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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僱來澳須持入境憑證

澳門日報

02-08-2019


       政府代表昨日下午三時與立法會三常會討論“外僱法”修訂案,解釋三常會針對法案列出的問題清單。三常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政府代表解釋法案建議新制度“入境憑證”的具體操作方法,日後非本地居民若以工作為目的入境本澳,必須持有入境憑證。

       入境憑證操作方法

       黃顯輝指出,修法後若僱主欲申請外僱,首先需向勞工局申請聘用許可。獲得聘用許可後,由僱主或透過職介所向治安警察局居留及逗留事務廳遞交三類資料,包括聘用許可批示的影印本、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副本以及外僱的照片。若是非專業外僱,治安警察局需要五個工作天預審;若是家務工作,只需一個工作天預審。預審是讓治安警察局發出入境憑證。

       入境憑證是一份通知書,當局會將憑證寄予有關外僱。外僱持入境憑證進入本澳時,治安警會按資料激活入境憑證,並在護照蓋上紅印。紅印等於向外僱發出臨時逗留許可。一旦蓋上紅印,外僱與僱主的勞動關係即已建立。獲得臨時逗留許可後,外僱需於四十五天內親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打指模,然後才獲發逗留許可,即“藍卡”。有關改動需一併修改外僱法施行細則。

       無需由原居地來澳

       比對現行制度,新制除了增加入境憑證外,亦簡化了程序。現行制度申請臨時逗留許可需提交非本地居民的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的正本,新制只需交副本;申請臨時逗留許可時,僱主需陪同外僱親到居留及逗留事務廳申請,新制省略了這一步,只需要僱主或透過職介所向治安警提交文件即可。

       有議員要求外僱來澳時須由原居地出發,杜絕非本地居民來澳見工後,祇到鄰近地區“過境再入境”。政府解釋無意要求外僱必須由原居地來澳,因為未必所有外僱都身處原居地,如菲律賓外僱未必住在菲律賓,可能在其他地方工作。有議員建議需審查外僱的刑事記錄證明書。政府代表稱,因為業界沒有此要求,加上程序及行政手續需很大操作,故法案沒有要求外僱必須有刑事記錄證明書。

       修兩制度配合法案

       被問到修改只是增加了入境憑證,更簡化了手續,亦沒有限制外僱必須由原居地出發來澳,似乎未能杜絕以旅客身份搵工的漏洞。黃顯輝解釋,三常會關注其他出入境逗留的法律法規會否一併修改,特別是“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及“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政府代表解釋,保安司範疇早前已就出入境及逗留修改諮詢,未來會修改配合法案施行,清晰非本地居民入境屬旅遊性質抑或工作。

       文章和圖片來源 : 澳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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